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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79********,汉族,高中文化,系陕西省汉中某某安全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小区。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被不起诉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相关事项,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8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汉中市汉台区供电大道“码头故事”火锅店与朋友张某某等人饮用500ml装“珍牌珍十五53°”白酒约一瓶,当日23时50分许,孙某某驾驶陕A****8黑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从供电大道路边道沿上将车行驶至旁边的非机动车道内,被现场查获,民警立即将该孙带至汉中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进行化验。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汉)鉴(理化)字[2020]192号酒精检验报告鉴定: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19mg/100ml。案件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孙某某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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