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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19〕7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22********326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19年10月5日12时30分许在四平市**镇**村**组居民刘某某家中实施入户盗窃,将放置在炕柜里的女式单肩背包中的现金200元盗走。2019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孙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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