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19年10月5日12时30分许在四平市**镇**村**组居民刘某某家中实施入户盗窃,将放置在炕柜里的女式单肩背包中的现金200元盗走。2019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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