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辽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66年2月10日,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20年10月14日由东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20日由东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于2018年8月,承包了东辽县**钢铁有限公司厂区内砌墙、打水泥地面等工程。同年10月份,东辽县**钢铁有限公司将全部工程款结算给孙某甲,但孙某甲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孙某乙、强某某等22人工资款共计74795元。后经东辽县劳动监察大队责令支付而其仍不支付。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全部支付了所拖欠的22人工资。
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支付了所拖欠的劳动报酬,并认罪认罚,情节轻微,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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