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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孙某某)(公开版)_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头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221********051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个体劳动者(乌鲁木齐市**市场配送货物),现住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16日至2020年8月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3时45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新A*****的蓝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金桥路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挡停检查,经对其进行呼气式乙醇含量检测,其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后经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第一人民医院对其抽取静脉血样并委托新疆交通科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86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被不诉人孙某某不起诉。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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