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彰检公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9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彰武县**部**,现住彰武县**镇**路**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彰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9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辽J****3号“哈佛”小型普通客车沿彰武县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某某某路口处,忽视瞭望,未让右方来车先行,与沿某某某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袁某某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袁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彰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现场勘查、调查认定,孙某某承担此事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肇事后能够主动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主动投案自首,向警方如实供述肇事经过,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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