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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孟来喜)(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孟**,男,汉族,生于19******日,身份证号:62262719**********,初中文化,家住甘肃省**县**镇**村**号2019年7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孟**饮酒后,驾驶甘KG****号两轮摩托行驶至西和县**家属楼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处。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的孟**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为91.8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尚好,自愿认罪认罚且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确有悔改之意,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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