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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孟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宽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73********,汉族,高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绿园区**派出所,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小区**区**栋**单元**室,无前科劣迹,2020年9月4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本院决定相对不捕,犯罪嫌疑人孟某某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扶余路成丰元饭店内,通过微信在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已起诉)处花150元购买了假身份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电话查询记录、抓获经过、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与办证人王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

2.证人王某乙、王某甲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视听资料:讯问录像。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社会危险性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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