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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孟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2********,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科左中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双辽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对其重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2日下午4时,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走到玻璃山镇长岭村村民文某某家门口时,发现其家中大门未锁,遂进入院内,在其家后院的院子里偷吃几个西红柿之后,发现文某某家东屋后窗户未关,于是便用手将文某某家东屋的窗户纱撕了个大口子,从窗户进入文某某家内,在文某某家屋里的东西屋衣柜里进行翻动,寻找现金。就在孟某某翻动西屋衣柜时,文某某赶回家中,孟某某遂匆忙从窗户跳出,被文某某当场抓获。后孟某某被村民扭送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犯罪未遂,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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