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现住北票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朝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8日17时,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驾驶辽N****3号小型汽车,沿本市双塔区大凌河堤坝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朝阳市大凌河风景区管理处门前路段时,与骑行二轮电动车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张某某(已死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孟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等;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机动车保险单,驾驶员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及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宁凯波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图等;5、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供述等;6、鉴定意见: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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