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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孟祥民)(公开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德兴**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德州市德城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已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被害人朱某某等人一起去办理房屋产权证,行至德城区东方红路与解放路交叉口西南角处,因房屋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指界一事两人产生争执,孟某某将朱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孟某某已对被害人朱某某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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