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涡检刑不诉〔2019〕41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沂商城,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涡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犯罪嫌疑人孟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皖******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涡阳县**路**路交叉口附近路段,被交警查获,发现孟某某涉嫌酒后驾车,犯罪嫌疑人孟某某接受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6.3毫克每一百毫升,后经对犯罪嫌疑人孟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05.8毫克每100毫升,属醉酒状态。2019年9月20日孟某某来到交管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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