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922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湖南省邵阳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6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明知向某(另案处理)等人建立多个QQ群用于赌博,仍约定好以返还好处费的方式帮忙拉玩家进群参与赌博。后宁某某使用手机QQ将数名玩家先后拉入QQ群中,通过让玩家采用踩雷发红包的方式在QQ群里押注赌博,宁某某从中处获得拉人头的好处费共计7592元。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于2019年3月7日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现被不起诉人宁某某退出人民币7592元。
本院认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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