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宁雄)(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宁,男,汉族,生于19******日,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号。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22时许,宁某酒后驾驶一辆陕******小型普通客车从家里驶往**县城,当行驶至**县**路**医院门口时被西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宁某抽取体内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91.6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宁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省检察院有关通知精神,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