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县**镇**村**号。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22时许,宁某酒后驾驶一辆陕******小型普通客车从家里驶往**县城,当行驶至**县**路**医院门口时被西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宁某抽取体内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91.6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宁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省检察院有关通知精神,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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