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22000********,蒙古族,大专在读,**院**,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号**(户籍所在地大连市中山区**街**号**)。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2019年9月14日、11月2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9月28日、12月13日,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补充侦查,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13日重报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时年17岁)于2018年4月15日16时40分许,带领李某某至本市西岗区**广场附近找孙某某办理网贷业务,李某某将手机交由孙某某进行操作,安某某、孙某某谎称贷款没有办理成功,孙某某趁李某某不备,将李某某的来分期软件中的人民币1000元和工商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安某某,嗣后安某某将转账记录删除,并支付孙某某好处费人民币400元。
2019年5月6日,在本市沙河口区**路**号名家客舍A08,李某某找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办理网贷业务,安某某骗取李某某办理业务需要输入密码,谎称贷款没有办理成功,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李某某账户在来分期软件以2369元的价格购买IPHONE 6PLUS手机1部邮寄至安某某的住处由安某某使用并处置。
2019年5月7日12时许,在本市沙河口区**路**号名家客舍A08,李某某找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办理网贷业务,安某某骗取李某某办理业务需要输入密码,谎称贷款没有办理成功,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被害人李某某来分期软件中的人民币740元转账到其支付宝帐户内,并删除李某某的支付宝转账记录。
综上,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一共盗窃3次,赃款共价值人民币5109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无前科劣迹,部分犯罪系未成年人犯罪,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具有认罪悔罪之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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