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中,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住河南省商水县**乡**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商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中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8日06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中驾驶豫A6D**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省道219线商水县郝岗乡郝内村处时,与被害人常某靖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常某靖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宋某中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宋某中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宋某中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中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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