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新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家住耀州**路**巷**号,工作在耀州区**林场担任***。该宋曾犯盗伐林木罪于2007年10月29日被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00时29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陕B****5号小型轿车在铜川市新区**路**路路口行驶时被交警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经对其进行抽血检验,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4.3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如下情节:1、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不起诉人在侦查期间能配合办案机关,没有阻扰妨碍执法的行为;3、在危险驾驶期间未造成后果;4、查获时已过零时,道路上人稀车少,危险性小。本着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达到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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