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徐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住山西省古交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6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晋A****3、晋A****挂号车沿3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593km+500m清徐**城门口右转弯时,与在其右侧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郭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路通牌二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被害人郭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清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1月11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庞某某达成协议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发生事故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及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情节,双方自愿申请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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