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第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0196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乡**村**号,现住该处。
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7时,高邑县公安局富村派出所民警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司机宋某某移交到高邑县交警大队,宋某某对自己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K*****白色轻型厢式货车供认不讳。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7.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57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且醉酒驾驶行为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亦在被查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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