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新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3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铜川市耀州区**路**号楼**单元**号,现住铜川市耀州区**路**号楼**单元**号。该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2时35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陕B****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铜川市新区铁诺北路交警三大队门口行驶时,被交警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经对其进行抽血检验,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5.9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如下情节:1、如实供述,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不起诉人系初犯,无劣迹;3、在被查获抽血期间,配合民警、没有阻扰妨碍执法行为;4、危险驾驶期间未造成后果。本着教育挽救感化及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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