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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宋某乙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乙,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被不起诉人宋某乙与宋某甲在德惠市**乡宋某丙家荒废的院内,架设粘网进行捕鸟。至5月19日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宋某乙与宋某甲共计捕获各类野生鸟类6只。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均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 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经本院批准,决定对宋某乙不起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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