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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高平市**厂**,户籍**山西省高平市**街**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1时55分许,宋某某驾驶晋E****8小型轿车行驶至高平市米山镇盖州街附近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7.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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