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761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现住:昌图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6时44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辽******号小型轿车沿S302(原昌法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42公里加500米附近时,与王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王某某颅脑损伤,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16日,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2019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到昌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犯罪行为获得谅解,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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