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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宋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71974********,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县,住西藏自治区**县**乡**村,务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三、宋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4日14时许,浙江新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驻赤峰山金红岭有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项目部铲运车司机李某甲违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在未确认作业区域安全的情况下驾驶铲运车进行除渣作业,因操作不当,致使铲运机后尾部翘起向左摆动将正在撤离的被害人孙某某挤压至矿井北侧矿壁上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的死亡原因系胸部受到强大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腔脏器破裂,大失血而死亡。被不起诉人宋某甲作为当班安全员,在跟班作业期间,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浙江新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驻赤峰山金红岭有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项目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人员电子档案、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死亡证明、巴林左旗人民政府关于对赤峰山金红岭有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5.04”车辆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的批复、事故调查报告、收据、协议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委托书、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证件复印件、浙江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浙江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操作规程、浙江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下井带班记录、斜坡道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施工合同;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张某某、宋某乙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宋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所在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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