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3********,汉族,大学本科,党员,系丹东市**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院职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乡**村**屯**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与宋某乙在德惠市边岗乡宋某丙家荒废的院内,架设粘网进行捕鸟。至5月19日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宋某甲与宋某乙共计捕获各类野生鸟类6只。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均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经本院批准,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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