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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宋某)(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五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男,汉族,19**年04月04日出生,大学在读,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证号码:***************,现住:河南省***********,户籍地:河南省************;该宋自幼上学,现为开封大学在校学生。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家至今。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因郑**的弟弟郑**与李**有矛盾,郑**为了给其弟弟郑**出气, 2019年8月18日晚上,郑**纠集郑**、郑**、王*、王*、王**、李*案发时不满16周岁)、宋**、李**、宋某等人驾驶两辆汽车到安棚教训李**,在安棚家和超市门口找到了李**以及和李**同行的王**、张*、安**,郑**一行人便上前对李**和王**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郑**将李**苹果8P(64G)手机打坏,因张*用自己的苹果XS(64G)手机对打架过程录像,郑**上前将手机抢走,并交给了王**,王**将手机扔在路边,致张*手机损坏。后经鉴定,李**、王**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不起诉人宋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其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在校大学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伤情鉴定、宋某的在校学生证明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在校大学生,决定对宋某不起诉。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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