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2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蒙城县**镇**村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6mg/100ml。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