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新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住铜川市新区**镇**村**组。该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1时22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车架号:Z0****)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铜川市新区坡头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经对其进行抽血检验,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0.8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如下情节:1、宋某某在被查获侦查期间,配合民警、没有阻扰妨碍执法行为;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3、在醉酒驾驶期间未发生危害后果;4、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 5、宋某某危险驾驶的是二轮摩托车,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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