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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宋磊)(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宋*,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89********,汉族,本科毕业,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村***村**号,现住址商丘市睢阳区香君路香君家园*号楼*单元*楼西户,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宋*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被害人近亲属,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6时30分许,宋*驾驶豫N-3****号**牌小型轿车,沿商丘市梁园区***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到与**路交叉口北侧200米处,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常**相撞,造成常**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事故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宋*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常**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被害人近亲属常**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宋*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实施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并且被不起诉人宋*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员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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