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9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临夏市人,家住临夏市**小区**单元**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01时43分,被不诉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N0****号小型汽车从**商贸城出发经**东路行驶至**花园小区门口200米处时,被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94.03mg/100ml。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认罪、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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