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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宋英陶)(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新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现住铜川市新区**房,系自主经营者。该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4日22时33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陕A****2号小型轿车,在铜川市新区**大道与**大道路口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经对其进行抽血检验,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7.2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如下情节:1、宋某某在被查获公安侦查期间,配合民警、没有阻扰妨碍执法行为;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3、在醉酒驾驶期间未发生危害后果;4、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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