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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宋长有)(公开版)_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诉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62********,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大连**商贸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路**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00时03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B****9的小型轿车沿大连市高尔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花园广场路段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西岗大队民警查获。由民警谷崇友、段永志当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8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遂将其带至大连市967医院提取血样。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对宋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酒精)含量鉴定,鉴定意见是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4.84mg/100ml

2020年11月25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接受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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