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宗刘兴)(公开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9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汉族,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8********,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甘肃省院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时**分许,宗某某醉酒后驾驶甘K*****号***车从武都区**镇**村行驶至**镇**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鉴定:宗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2.6mg/100ml。

本院认为宗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血液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