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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寸某某等三人偷越国境案)(公开版)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盈检公诉办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寸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87********,景颇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陇川县**乡**村**寨。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2月3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寸某丙、寸某甲、寸某乙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被不起诉人寸某丙、寸某甲、寸某乙驾驶摩托车从盈江县苏典乡中缅边界8号界桩旁公路偷越出境至缅甸歪莫,2020年2月2日,寸某丙、寸某甲、寸某乙驾驶摩托车从缅甸沿原路返回中国。2020年2月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寸某丙、寸某甲、寸某乙在盈江县苏典乡苏典村委会腊马河桥头被盈江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寸某甲驾驶的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一辆、寸某丙驾驶的红色隆鑫牌二轮摩托车一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寸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寸某丙出于娶亲目的,贪图省事而偷越国境,且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寸某丙不起诉。

扣押财物应当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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