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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封克)(公开版)_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封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8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号,2020年5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封某某发现深泽县**村河堤下码放着红砖,为了给自家院子铺设地面,于2020年4月30日凌晨1携带着砖夹子、手套,骑电动三轮车到河堤下被害人袁某某堆放红砖处,分三次盗走红砖六百块左右;同年5月1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封某某用同样方法盗窃红砖四百块左右;同年5月2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封某某再次实施盗窃时被失主当场抓获。经深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普通红砖总价格为400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退还被盗红砖,本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深泽县人民法院起诉。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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