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镇**委**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辽河农垦管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辽河农垦管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某某甲趁本屯刘玉华家中无人之机,从房屋北门进入屋内,将刘xx放在西屋佛龛柜子钱包里的1700元盗走。刘xx报警后被不起诉人某某乙将所盗赃款返还刘xx并得到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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