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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尹始昌)(公开版)_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011967********,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临夏市人,住临夏市**路**号,无前科。因交通肇事罪,经临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6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尹某某驾驶甘N*****号小型轿车沿甘大线由西向东从积石山县驶往临夏市方向,途径临夏县营滩乡牛羊市场路段处,操作不当致车辆驶入左道后驶出公路北侧路外,撞于树木及石坎后发生翻滚,造成车上乘坐人杨某某当场死亡,驾驶人尹某某及乘坐人黄某某、黄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牌号为甘N*****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的制动系统、专向系统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发生事故前的车速范围为80.3km/h-85.3km/h。

经临夏县公安局交警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尹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黄某某、杨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尹某某系初犯、偶犯,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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