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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尹孝刚)(公开版)_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011968********,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任******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路**号**城,现住汝阳县**镇**职工宿舍。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其位于汝阳县**镇**村***楼的宿舍内,与酒后找其讨论工作的杨某发生肢体冲突,致杨某受伤。经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7月14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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