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沿长春市绿园区兴盛路由东向西行驶,在行驶至兴盛路与富强街交汇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尹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0.77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尹某某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因此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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