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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尹某某)(公开版)_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新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中共党员,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住永新县**镇**村**组**号。因赌博,于2012年6月11日被永新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9年4月17日被永新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永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发现系永新县第17届人大代表,于2019年9月22日对其予以释放;经永新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永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8日被永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7月期间,陈某某(已判刑)在永新县**乡**平价超市等地收受尹某乙、吴某某、贺某某等人的六合彩码单和赌资,赌资共计8.5万余元,然后将码单和赌资微信发给其上线被不起诉人尹某甲,尹某甲又将码单及赌资微信发给其上线王某某,王某某按特码43倍—48倍返3%、平码2倍返1%方式给尹某甲兑奖和返利,尹某甲给下线陈某某则是特码42倍返利2%、平码2倍返利1%,尹某甲从中获利1000余元人民币。案发后,尹某甲主动向永新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退缴违法所得收据、常住人口信息表等;2、证人陈某某、尹某乙、吴某某、贺某某、龙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 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系自首,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罪行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甲不起诉。

已退缴非法所得1000元人民币,由永新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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