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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尹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未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村**村**号。被不起诉人尹某甲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下午15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尹某甲驾驶皖P*****号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在广德市**镇**村**村**号自家院内行驶时,将院内步行幼儿尹某乙(尹某甲的儿子)碰撞并挤压,造成尹某乙受伤入院,后尹某乙经广德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尹某乙系由事故造成的颅脑损伤而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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