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芒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曾用名: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31985********,傣族,大学文化,行政办公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镇**村委会***学宿舍区,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小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新华,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凌晨01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发现妻子凌晨未归,多次拨打其电话未果后便从家中携带一把多功能折叠刀到芒市**小区等候。凌晨01时46分许,被害人杨某某驾驶一辆牌照为云N*****的白色丰田牌越野车送俸某到芒市**小区巷道时被俸某的丈夫被不起诉人尹某看到,被不起诉人尹某便上前去将驾驶位的车门打开用手去打坐在驾驶位的被害人杨某某,过程中还用随身携带的多功能折叠刀将被害人杨某某刺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此次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尹某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尹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芒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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