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居某某,男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01********0511,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住新疆伊宁市星光街***号*栋*单元***室(城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19年11月27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询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需要,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06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居某某酒后驾驶新F*****号小型轿车在伊犁河路一毛路口违章行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新中业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311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居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5.24mg/100ml 。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行较小,无发生事故,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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