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永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2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06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屈某某驾驶豫N**号小型轿车沿永城市龙宇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煤化工北环路交叉口处,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徐某撞伤致死,经鉴定徐某系车祸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屈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屈某某肇事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并与被害人家属调解好,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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