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1〕50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2196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新乡市红旗区,住新乡市红旗区**办事处**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屈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新乡市新飞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平原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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