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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屠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Z96号

被不起诉人屠某某,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11013****,汉族,小学文化,住本市谢家集区****号井**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1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屠某某驾驶皖D1****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本市十涧湖东路安成敬老院路段时,碰撞到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致王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屠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20年10月9日,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田家庵二大队认定,屠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2020年10月28日,在淮南市田家庵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屠某某与王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近亲属对屠某某表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归案经过说明、谅解书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屠某某的供述;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视频录像等。

本院认为,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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