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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岳富友)(公开版)_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莎车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岳XX,男,汉族,1985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21985XXXXXXXX,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现住址:莎车县XX路XX小区XX栋XX单元XX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3月17日被莎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莎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岳XX酒后驾驶新QBXXXX号小型轿车,在莎车县XX路农村信用社前路段,被莎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15g/100ml。遂将其带至莎车县天泉医院抽取血样,血样委托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鉴定。经检测岳XX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4.5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XX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够真诚悔罪,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无其他法定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XX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喀什检察分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莎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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