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22000********,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住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临时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2019年2月27日带离出所;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天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4月5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天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天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张某某、刘某甲(均另案处理)利用网络平台,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微信收款码,从中抽成获利,2019年1月27日左右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加入,张某某负责操控平台,刘某甲负责收钱、查账、结算,王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找收款码和收钱,岳某某负责收钱和结算。
1、2019年1月30日,QQ195490****以在做返利活动为由分四次骗取信阳潢川被害人陈某某6944元。经查,陈某某前三次扫描收款码实名信息为刘某乙,后该账户转款2889元给刘某甲;第四次扫描收款码市民信息为綦某某,后该账户微信收款后转账给刘某乙浦发银行卡,刘某乙转账给刘某甲银行卡。
2、2019年1月30日下午,微信LL300****以过生日做活动双倍返现为由分三次共骗取浙江省平湖市被害人欧阳某某688元。经查,欧阳某某向钟某某扫码转账200元,向刘某丙扫码转账188元,向孙某某扫码转账200元。后钟某某转款至刘某乙银行卡上,张某某将转账的钱转至刘某甲卡上。刘某丙将微信上的钱转账至刘某甲微信支付账户,刘某甲转账至自己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后取现。孙某某将微信账户上的钱转账至刘某乙银行卡上,刘某乙账户收款后转至刘某甲银行卡上。
以上事实,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主观恶性不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所涉及的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如实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等情节,本着法理与人情相结合思想,为达到惩治犯罪与社会效果并重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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