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422号
被不起诉人崇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1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崇某某酒后驾驶粤C9Q****号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香洲区迎宾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板障山隧道南出口路段时,遇交警设卡查车而被当场抓获。经对被不起诉人崇某某抽血检测,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7.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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