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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崔凯)(公开版)_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公诉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231977********,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村**号,现住沈阳市大东区**街**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2时15分,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驾驶辽A****0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观泉路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抽取静脉血样进行乙醇检测,检测结果为92ml/100ml,属于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涉案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打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打印件、犯罪嫌疑人情况查询记录、电话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涉案机动车照片、查获犯罪嫌疑人现场照片、犯罪嫌疑人接受酒精呼气测试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提取血液样本医院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提取血液样本现场图片、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照片、提取样本后封装图片;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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