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新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住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镇**村**组,系自主经营者。该崔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2时41分,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苏C****D号小型轿车,在铜川市新区**大道与**路路口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经对其进行抽血检验,刘明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6.2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如下从轻情节:1、崔某某自被查获公安机关侦查期间,配合民警、没有阻扰妨碍执法行为;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3、在醉酒驾驶期间未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4、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本着教育挽救及办案注重三个效果的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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